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民族乡保护和发展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