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园区的统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