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景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其他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