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沥青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