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主要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划定禁止从事修车、洗车、有油烟餐饮、废品收购、出售沙石等行业的区域,并对外公布。

已经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给予二年的过渡期。

垃圾管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