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城市照明管理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