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户外广告和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内容健康。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当保持统一风格,互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标识可以同时标注外国文字。

户外广告和标识的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牢固,保障其文字、图案、灯光显示完整。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