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阻挡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