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发展规划强制性、约束性规定的,由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责令组织实施发展规划的责任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