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第十三条已修改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履行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