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界标、公共标识识别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由国家公园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