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建设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项目的,由国家公园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