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三江源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包括:(一)草地、林地、湿地、荒漠;(二)冰川、雪山、冻土、湖泊、河流;(三)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四)矿产资源;(五)地质遗迹;(六)文物古迹、特色民居;(七)传统文化;(八)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