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严格保护,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居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以及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

建设项目不符合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三江源国家公园内不得新设矿产资源类开发项目,现有依法建设的矿产资源类开发项目应当逐步有序退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