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十四条已修改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州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行使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三江源国家公园内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站的职责。三江源国家公园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