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实施动态监测。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如实采集、保存、记录追溯信息,保障水产品可溯源。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符合水产品特点的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