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