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不良信息记录公布机制,及时通过现场展示牌、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下列不良信息记录,并可以通报水产品行业协会:(一)因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水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三)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