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集聚金融资源,对接产业和技术、平台与企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提供金融和资本支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为企业发展、项目建设和研发提供支持。

支持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企业和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