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报批与公布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和法规文本,并附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