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对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