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