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