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