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临街建筑物门窗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