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安全,外型美观,整体设计体现以苗族文化元素为主的民族特色,并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沿街招牌、指示牌应当使用苗、汉双语标识。公共场所周边应当适当设置体现苗族图腾文化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