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旅游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实施区旅游专项规划;(二)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日常检查,做好相关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三)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村旅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旅游投诉举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