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乡村旅游第四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发展乡村旅游应当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村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等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