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引导社会参与,实现旅游发展全民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