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