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分歧较大、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