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