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全体会议对废止或者修改法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