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可以经三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