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滨海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拟定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名录、资源调查等保护和管理工作。水利、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滨海湿地保护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滨海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