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滨海湿地面积、岸线、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滨海湿地状况的监测结果。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滨海湿地状况进行评估,建立滨海湿地档案。滨海湿地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单位和个人查阅。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