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基岩海岸、砂质海岸、淤泥质海岸、河口水域、沿海低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滨海湿地资源是指滨海湿地以及依附滨海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植物资源。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