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项目、新建排污口等建设行为,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