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项目、新建排污口等建设行为,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