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滨海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滨海湿地;
(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砍伐、放牧;
(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捡拾鸟卵、捣毁野生鸟巢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
(六)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枪击等方式猎捕、杀害野生鸟类或者其他野生动物;
(七)取用或者截断滨海湿地水源;
(八)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九)其他破坏滨海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