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