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元谋土林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元谋土林的规划、保护、科研、利用等工作。

州级财政根据元谋土林保护管理工作实际,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