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