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