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