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