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集体林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制度。林地承包期限为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的流转制度。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培育壮大造林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