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绿化,达到一定规模且生态效益突出的,依法按照比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

社会力量参与完成的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能够列入国家或者本省林业工程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或者本省林业工程项目补贴;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纳入生态公益林并给予补贴。

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可以在其经营的林地内发展林下经济,开展生态旅游,进行综合经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