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