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章 实施与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