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章 实施与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保护与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养护单位和人员。养护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本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居住区公共绿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绿化公约,建立具体可行的养护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